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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現代服務業項目招商引資扶持獎勵辦法(節選)
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投資者在我市新建現代服務業項目,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皖政﹝201 7﹞7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商業綜合體
對新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綜合體項目(不含住宅),按照規劃審批方案自有產權部分(10年以上)占總計容面積40%以上的,可參考項目落地成本、投資進度、生產經營狀況和對經濟發展貢獻度等,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具體扶持標準可由項目載體單位在與投資者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中約定。項目自約定建成運營之日起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標準給予財政獎勵。
五、星級酒店
建設四星級以上(含四星級)酒店,可參考項目落地成本、投資進度、生產經營狀況和對經濟發展貢獻度等,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具體扶持標準可由項目載體單位在與投資者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中約定。項目自約定建成運營之日起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標準給予財政獎勵。
六、電子商務等產業園區
新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軟件及信息服務產業園、電子商務產業園、服務外包產業園等項目,全部自持、不進行分割銷售的,用地以出讓工業地價執行。項目自約定建成運營之日起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標準給予財政獎勵。
七、總部企業
對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且在亳州市外全資或控股的分支機構不少于2個(房地產企業除外)的企業,在我市注冊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總部、地區總部或功能性總部(如采購中心、結算中心、銷售中心)等機構,建成并驗收后當年繳納稅收不低于5000萬元,建設辦公用房,全部自持、不進行分割銷售的,可參考項目落地成本、投資進度、生產經營狀況和對經濟發展貢獻度等,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具體扶持標準可由項目載體單位在與投資者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中約定;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前3年按照租金總額100%的標準給予財政獎勵,后2年按照租金總額50%的標準給予財政獎勵。
項目自約定建成運營之日起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標準給予財政獎勵。5年內企業高管人員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給予等額獎勵。高管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10名。
八、會展經濟
新建3萬平方米以上的會展中心、展覽館,全部自持、不分割銷售的,可參考項目落地成本、投資進度、生產經營狀況和對經濟發展貢獻度等,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具體扶持標準可由項目載體單位在與投資者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中約定。項目自約定建成運營之日起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標準給予財政獎勵。
十一、社會辦養老機構
項目用地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社會辦養老機構財政補助方案的通知》(亳政辦秘﹝2015﹞170號)執行。項目自約定建成運營之日起5年內,按企業實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耕地占用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標準給予財政獎勵。
十二、其他
(一)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大數據、物聯網、文化創意、旅游+、體育+等新興現代服務業,并按照《亳州市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若干政策》(亳政秘〔2019〕4號)兌現獎補。
(二)資金撥付。符合上述條件的現代服務業項目,獎勵資金分3次撥付。項目開工建設且主體工程出正負零,撥付財政獎勵資金總額的30%給項目投資方;在撥付30%財政獎勵資金的同時,將60%的財政獎勵資金撥付至共管賬戶,用于支付項目工程費用;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10%財政獎勵資金給項目投資方。具體撥付比例、方式等按照《亳州市招商引資項目財政獎勵資金兌現辦法》(亳政秘﹝2018﹞102號)執行。
(三)規費減免。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動產登記費由企業按照20%的標準予以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企業全額繳納后,受益財政按照80%的標準給予財政獎勵。
(四)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制定出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上述規定涉及的扶持獎勵資金,由受益財政負責兌現。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有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已經簽訂投資合同,并在政策優惠期內的,繼續按照原投資合同執行。